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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严控严防!南康区发布11号令!
发布时间:2021-01-12 作者:南康疫情防控指挥部 浏览:2087 收藏本站

   

南康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第11号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结合我区实际,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

一、严格做好重点场所和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凡出入以下重点场所和公共场所的人员,必须戴口罩、测体温、扫健康码、出示行程码,未佩戴口罩者禁止入内。在公共场所扫码测温发现有异常者,立即向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排查组报告。要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全员做到佩戴口罩,如出现不适症状,应禁止上岗。同时,做好环境通风、消毒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查检查,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对不配合不支持不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予以停业整改。

1.学校、医疗机构、药店;

2.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

3.汽车站;

4.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

5.酒店、宾馆、单位食堂;

6.银行、图书馆、博物馆及各类办事大厅;

7.理发店、美容院、影剧院、游艺厅、网吧、体育场馆(运动时除外)、歌舞厅;

8.其他通风不良或人员密集场所活动的人员。

二、严格管理特殊场所。加强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精神病院等服务机构的管理,禁止无关人员来访和探视。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三、严格控制群体性聚集性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各行业等原则上不举办大型现场会议、培训、年会、晚会、团拜会等人群聚集性活动,原则上不组织宗教聚集性活动,必须举办的,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50人以上活动应当制定防控方案,对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活动不予批准。提倡家庭私人聚会聚餐等控制在10人以下。有流感等症状者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操办婚嫁丧事宴席要严格按规定提前7天向单位报备,城乡居民婚丧嫁娶宴席向所在村(居)委会报备,承办会议及酒席的酒店宾馆一律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备。

四、严格管控来(返)康人员。各乡(镇、街道)、各村居(社区)、各部门(单位)要建立群防群控和来(返)康人员登记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同时,结合最新防疫要求,加大防控措施宣传力度,各村庄、社区、小区、单位等都要有宣传标语。

1.严格管理境外来(返)康人员。凡境外来(返)康人员,必须在抵康三天前通过扫“进入赣州报备登记码”或登录赣州防疫平台如实报备,在第一入境点解除隔离抵康后,实行闭环管控,继续集中隔离观察7天,在第1天、第7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再居家医学观察7天。各乡(镇、街道)、各村居(社区)要鼓励公众举报非法入境者、组织者和接受者,严控非法出入境,对非法出入境者实行“一对一”管控,确保在第一入境点集中隔离14天,隔离期满抵康后,参照合法入境人员管理。

2.严格管理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入(返)康人员。各乡(镇、街道)、各村居(社区)要加强本地在中高风险地区务工人员的情况摸排,劝导非必须不返回。凡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康人员,必须在抵康三天前如实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报备,来自高风险地区人员抵康后,须集中隔离观察14天,在第1天、第7天、第14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来自中风险地区人员需持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立即引导其到指定场所接受核酸检测,全程闭环管理,结果为阴性、且测温正常者,须居家医学观察14天,在第1天、第7天、第14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鼓励公众举报来自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对未按规定报备者,一律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且费用自理。

五、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规定。社区要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在居家医学观察期间,属地乡(镇、街道)严格落实“四包一”管理制度,出现不适应症状应立即向所在村(居)委会或小区物业报告,不得离开居所,擅自外出者,一律送至隔离场所实施集中隔离14天且费用自理。

六、严格管理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物品)从业人员。从事涉进口冷链食品(物品)和口岸装卸、搬运、运输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实行工作地和家庭两点一线管理,每周进行核酸检测,凭阴性报告上岗,出现发热等症状应及时向单位和社区(村组)报告,并做好个人防护,前往设有发热门诊医院就诊。严厉打击走私冷链食品行为。

七、严格管理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充分发挥前哨作用。全区医疗机构,尤其是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出入人员实行“一看一测一查一问”(看是否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查验健康码、询问流行病学史)等防控措施,压实发热门诊的“前哨”责任,发热患者一律开展核酸检测,对发热病人排查检查设备实行一用一消毒,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开辟发热病人专用通道和专用检查设备。加强对无发热门诊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管理,未设发热门诊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一律不得诊治有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和进口货物接触史的各类病人,各级各类药店不得向有以上流行病学史人员出售药物,并报当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指挥部,由属地送至发热门诊进行诊治。

 

此令由各乡(镇、街道)、各单位(部门)执行,不得有误,区防控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职责抓好落实并加强督导检查。对违反此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赣州市南康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月10日



END


来源:南康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