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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赣州市南康区物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赣州市南康区物流行业协会。
第二条 赣州市南康区物流行业协会是全区物流企业、物流经营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赣州市南康区物流行业协会以服务全区物流行业、促进经济发展为宗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和业主需要,团结、联合社会各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沟通政府与行业、行业与社会、业主与业主之间的联系,围绕推进全区物流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经营者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行业竞争力、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开展工作和活动。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赣州市南康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赣州市南康区产业发展中心系统党委,业务主管部门是赣州市南康区交通运输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物流行业与政府间的沟通和联系,调查了解并及时向政府反映物流业主的诉求和愿望,为政府决策提供基础性资料及建设性意见。
(二)宣传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及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物流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弘扬诚信创业的精神。
(三)协调物流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关系,帮助物流业主排忧解难。
(四)架设物流业主与业主、业主与外来客户间的桥梁,促进物流行业内部、行业与外地客商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推动物流行业体制和监管的改革创新。
(五)抓好物流行业队伍建设,组织物流经营者参加各类培训,开展物流行业理论研讨和物流企业高层管理讨论,不断提高物流企业经营者的综合素质。
(六)保护物流业主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各种咨询和维权服务。
(七)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物流业主所需要的各种信息。
(八)开展信用工程建设,引导物流业主提高信用意识,建立信用管理体系。组织物流业主开展信用评比和创诚信活动,提升物流行业的整体形象。
(九)做好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加入本协会的基本资格条件:
(一)南康区境内的各类物流企业及物流个体工商户,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本协会会员;
(二)证照齐全、资格合法、手续完备。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能积极做好物流本职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由协会秘书处审核资格后入会,有特殊情况的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入会,颁发会员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传用本协会拥有的各类文件、资料和信息资源;
(二)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类信息咨询、培训教育与服务;
(三)免费成为南康区物流企业信息网会员,享受由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施监督;
(六)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可向本协会要求,组织有关会员对本单位进行技术、经营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主动与本协会取得联系,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四)承办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五)按期足额缴纳会费,会长每年交纳会费15000元、副会长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理事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会员每年交纳会费600元。
第十二条 会员违法或不遵守本会章程,本协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
(五)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全体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以上,必要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改选、增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三)通过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执行副会长人选;
(五)审议会费收支报告;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听取并审议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八)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九)决定其它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制度,由协会会长、副会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五、八项职权和讨论其它有关重大事项。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4名执行副会长作为会长办公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六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副会长、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长、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副会长、会长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
(四)对会长、副会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任期与每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提名执行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类物流企业及业主间的关系;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确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有关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下列项目:
(一)用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本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的费用;
(二)依据国家法规设立的行业基金的基金费用支出;
(三)本协会举办的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的各项活动;
(四)本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奖金、劳保及差旅费等项开支;
(五)本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以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的开支;
(六)编辑、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七)本协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八)与本协会有关的其他正当开支。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财务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职数及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讨论拟定,经审议后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半月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1年4月25日经赣州市南康区物流行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